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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2: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附件3: 市教委、市体育局共同认可的市级正式体育竞赛列表 2009年度
附件4: 市教委、市体育局共同认可的市级正式体育竞赛列表 2010年度
附件5: 市教委、市体育局共同认可的市级正式体育竞赛列表 2011年度
附件6: 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
备注:成绩及名次只认可正式比赛结果,测验、测试成绩均不予承认。 附件7: 符合本文件“二、关于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中有关规定的考生可填报《2012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有关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证明表》一式四份,由学籍所在学校及学校所在区县的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相关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在就读学校显著位置公示1周后,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于2012年2月27日至2月29日期间统一分别报送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审核,没有负责人签名和逾期申报不予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 二、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送审时必须携带有关秩序册、成绩册、运动员等级证书和考生公示材料等有关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随表格附后),否则不予审核。 三、本着“谁得益、谁负责”的操作原则,对于跨区代表参赛的考生,由考生所代表参赛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材料申报,考生学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协助提供考生学籍等相关信息。 四、在外省市就读的具有上海市户籍或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条件的高中毕业运动员,应凭高考报名号由本人提供相关户籍、高中毕业证书以及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运动等级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成绩证明等材料,并由就读地所在省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就读证明。该类考生的材料申报和初审,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五、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教委和市体育局确定的机构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六、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考生取消体育运动成绩认定资格,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罚。 附件8: 受理序号: 2012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 区(县)高考报名号:
注:1.本市户籍的外省市考生在“ 区(县)”一栏中填写“外省市”。 2.外省市考生和历届毕业生“在籍学校”一栏中无需签名、盖章。 3.高考报名号及家庭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必须准确、清晰填写。 4.田径、游泳、击剑、射击、武术、棋类考生均需注明小项内容。 附件9: 各区县申报材料集中办理审核时间安排表
附件10: 2012年相关工作进程安排 1月,经市教委备案后,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可组织进行“校测”。 2月21日,市教委、市体育局部署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工作。 2月27日至2月29日,由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联合对各区县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审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进行基础材料统一审核与确认(各区县日程安排见附件9)。 3月2日,市教委、市体育局对各区县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审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进行基础材料统一审核。 3月10日,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 3月13日至17日,上海体育学院将“市统测”合格名单报教委,由市教委进行复核。 3月19日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体育学院网上公示“市统测”合格考生名单。 4月20日前,招生院校将拟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4月20-30日,市教育考试院将“阳光高考”平台上经核对、补充后的上海生源信息报送市教委。 4月30日前,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共同完成审核工作。 5月1日起,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各高校拟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招生高校依据此结果,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