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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穗规[2012]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4.5 灯杆、电杆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国家法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或因城市景观建设确需设置的,经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4.5.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4.5.3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

  4.5.4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

  4.6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

  4.6.1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4.6.2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4.6.3 横幅: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二层以上(即7 米以上,不含二层)不得设置;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

  4.6.4 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 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八层以上(即24 米以上,不含八层)不得设置;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

  4.6.5 巨幅: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4.6.6 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气球直径不得超过3米;条幅规格不得超过9米×1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4.7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4.8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

  4.8.1 在宽度小于4米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

  4.8.2 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4.9 设置其它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户外招牌


  5.1 一般设置要求

  5.1.1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

  5.1.2 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5.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牌上。

  5.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5.1.5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

  5.1.6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5.2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

  5.2.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5.2.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和控制设置路段);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

  (4)门楣上b、c;

  (5)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

  图5.2.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置位置示意图(略)

  5.2.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的要求

  (1)符合本规范3.3.2(1)、(3)的要求;

  (2)在建筑主体墙面上最多允许设置2块招牌,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

  (3)招牌应采用镂空样式;

  (4)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其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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