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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1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号)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广交会水平,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对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委对深圳市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工作进行了改进完善,制定了《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罗萍,电话:82108871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市参加广交会水平,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对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要求,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委)是深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进出口企业以深圳交易团形式参展;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为深圳交易团组展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在市经贸信委监督管理下按本办法受理审核深圳市企业参展申请、制定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并承担深圳交易团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两类。其中,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安排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负责,各参展企业的展位数量由深圳交易团安排;品牌展位的数量及位置均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第二章 参展资格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其工厂必须设在深圳区域内。

  

  (二)具有负责所申请参展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

  

  (四)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五)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六)近3年内,在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展位安排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深圳交易团对一般性展位采用量化评分与优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将申请参展企业分为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两大类型,根据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和一般性展位数量计算方法得出的计算结果安排展位。每家申请参展企业适用一种类型安排办法。

  

  (二)根据企业广交会报名参展情况,对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及我市一般性展位总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70%展位数量安排给生产企业使用,30%展位数量安排贸易企业使用。具体展区类别安排原则上与各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产品类别相符。

  

  (三)生产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单一类型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根据企业展出产品类型可适当放宽展位安排数量上限。贸易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单一类别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四)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按得分高低排序依次安排。分数相同的,按参展年限长短、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年限等先后排序。根据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企业、文化企业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五)为保持展会的相对稳定,对连续10届以上参展的信誉良好的企业,参考其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出口额,保持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展位基数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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