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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非煤[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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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评审单位。按照湘安监办〔2011〕69号的规定,省内安全中介组织或安全技术事业机构单位经向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办公室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告后,确认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二级评审单位可承担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二级和三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健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咨询机构及技术咨询人员队伍建设。省安全监管局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不断充实技术人员队伍,确保参加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数量、专业及职称结构与所承担的评审工作相适应,在核定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强制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委托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工作。

  

  所有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创建辅导,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可由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创建指导。有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但其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自评员须参加省级评审组织单位(或市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指导意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的有关规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规定(对2013年年底之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企业自评(含中介机构辅导),申请,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

  

  (一)非煤矿山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应组织人员成立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聘请专家指导创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辅导创建,也可以通过培训自评员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的,由县市区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向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的,向市州安全监管局或其认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评审申请书(格式见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1)、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省安全技术中心、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齐材料。对已接收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选定评审单位,向评审单位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评审委派单,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到现场抽查,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2)、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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