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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湘安监办〔2011〕69号,hnpr-2011-34003)第三十一条执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4、鼓励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创建数字化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代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七)切实加强对原四、五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改造的督促和指导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2011年以前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四、五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查,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安全管理滑坡、降低标准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责令整改、重新创建。 2、2011年以前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四、五级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不合格、或年度自评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湘安监办〔2011〕69号,hnpr-2011-34003)第三十、三十一条执行。 3、鼓励原颁证企业按照新标准提前申请标准化升级评审,到2012年底各市州标准化升级评审和撤销的企业应不低于原颁证企业总数的20%。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非煤函〔2010〕85号)和《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通报》(湘安监非煤函〔2011〕1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