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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2-18
【实施时间】 2012-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二、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一)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分工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靠上抓,承办处室具体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要不断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细化办理流程,严格办理标准,科学组织办理工作。

  (二)认真组织办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不断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立即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向代表和委员说明原因;对代表、委员多次提出,但至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建议、提案,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原因,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力争解决。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特别是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政策制定及工作中予以采纳吸收。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

  (三)深化政务公开,强化督导检查。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方便代表、委员了解政府工作,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和质量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理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明确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交办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府内网办公平台交办,市人大代表建议通过市人大建议管理系统(http://119.163.120.215/)交办,市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公众信息网(http://www.jnzx.gov.cn/)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核实,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征得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退办。

  (二)办理期限。对省“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4月15日前办理完毕;对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在5月30日前答复完毕,其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提案应在4月30日前办理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办会办。对于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答复前,各分办单位应进行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答复。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联系会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做好意见汇总和答复工作。会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主办单位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研究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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