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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2-15
【实施时间】 2012-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环保局局长

  6.市区重点医疗机构治理对市区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对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医疗机构分批限期安装。2012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下达治理任务,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

  (六)突出中原区须水镇和郑州高新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对中原区须水镇(西流湖办事处、须水办事处)和郑州高新区辖区内微粉加工等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属于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项目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改善索须河流域水环境质量。2012年3月底前,中原区、郑州高新区完成对辖区内微粉加工等排污企业的排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报市环保部门审查;2012年4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2012年6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2012年11月底前,完成以上治理任务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

  责任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人:中原区人民政府区长,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关闭或拆除违法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和相关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市环保局对各地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0〕261号);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工信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和各区政府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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