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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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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c、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d、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 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减免税

  

  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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