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8.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f、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