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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1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报送资料: (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 报送资料: (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报送资料: (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