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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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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报送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一)投资合同、协议等证明股权投资的资料或股票交易交割单;

  (二)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

  报送资料:

  (一)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

  (二)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证明;

  (三)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说明;

  (四)该纳税年度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一)投资合同、协议;

  (二)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八、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一)投资合同、协议;

  (二)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三)证券交易交割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九、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报送资料: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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