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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二)获利年度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二)获利年度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