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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2]35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行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进入市级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备案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三、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制度。先行在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实行先审查后备案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对所有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均实行先审查后备案制度。

  四、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价原则、计价表格式等均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和编制单位应对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建设工程,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划分为不同类别,由相应的审查部门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使用市级做地主体建设资金,或使用市区拼盘资金并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区(含区级做地主体)自行安排建设资金,或使用市区拼盘资金并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工程,由各区自行规定审查范围并安排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以上各类工程的具体审查部门可在下达各类建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

  六、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于招标文件备案后1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的审查范围向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控制价书;

  (三)设计施工图纸、必要的施工方案;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澄清的,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2日前将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纪要报相应的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

  七、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10日),对下列内容予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的公章、资质印章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师、造价员)的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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