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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结合工作实际继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重点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不断强化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以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继续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其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充分利用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法律法规实施周年纪念日等,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八)继续强化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对《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反腐倡廉的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规范管理的能力。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干部院校要把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公务员要加强对通用法律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确保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和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将其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公务员任免、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通过法制学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协助做好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执业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努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各专业资格考试培训中心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列入培训考试内容,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 (五)扎实开展农民工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素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教育作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民工学法用法制度,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和主要活动场所,通过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要大力开展针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确保依法使用保障房等公共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