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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农机鉴定专业站、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为了贯彻《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我站组织对《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09]9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2.《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挑选、拒绝或拖延推广鉴定任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 第五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第六条 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鉴定依据和收费金额。对于未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提出不受理意见。 第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受理审查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建议,经总站领导审批后,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企业;对批准受理的申请项目,同时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通知书,明确核定的收费金额和计划完成日期,同申请资料一起发送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 项目任务分配一般采取就近安排、平衡分配原则。任务量应基本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源配置相适应,以体现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b**** tj ** *** 其中:b-部级 ****-4位年号 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2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代码(见附表1) ***-3位顺序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接受任务后,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要求完成所有试验鉴定内容。 第十一条 推广鉴定项目出现不符合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于完成鉴定大纲规定所有鉴定内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后,组织整理报批材料。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企业应填写信息变更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后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认。 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变更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准意见实施项目。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或不按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暂停、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暂停、中止或撤销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产品信息有误需要调整的,应督促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变更申请书。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后,由申请企业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认,批准后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准意见实施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