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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鉴定结果报批过程中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证书变更方式处理,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到期10日前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经申请企业书面确认,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调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应办理项目终止。 申请企业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提出延期或终止项目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产品现场检测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申请企业或生产企业应及时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将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对项目承担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材料的归档,档案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 第四章 结果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企业对推广鉴定结果确认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已完成项目的报批材料,当总站有特殊时间要求时以通知为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二) 每个项目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三) 每个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四) 每个项目的推广鉴定报告一份(含检验报告及其电子版)。 (五) 每个项目的检测鉴定记录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于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报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并重新报送相关材料,涉及到报告信息变化的,应同时向申请企业换发变更后的报告或出具报告信息变化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报批材料报站领导审核后,编制部级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于每季度末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 第五章 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发布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公告以后,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制作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领取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变化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提出相关变化情况的处理意见,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提出关于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七条 当申请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应在信息变化情况报告书中注明,同时将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原件同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一起报送总站。 第二十八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证书变更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组织受理审查、立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站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信息变更的审查确认工作,提出变更处理建议,将确认材料提交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站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情况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第三十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站领导审批后的证书变更项目材料,编制部级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每季度末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变更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总站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