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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申请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总站已经受理的证书变更申请,在证书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予变更证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收回、注销,并予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审查、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等工作接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暂时不能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于条件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站提出书面申请,暂停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并同时报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暂停前已安排的鉴定任务退回项目管理部门重新安排。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鉴定行为被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信息变更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0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09]99号)同时废止。 附表: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代码表
附件2: 一、修订背景、目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已经修订发布,2009年发布实施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09]99号)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新实施办法开展工作,总站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使细则更加符合实施办法要求和工作实际。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项目实施、结果报批、证书和标志管理、监督与管理和附则等7章,共40条,1个附表。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与旧版细则的关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基本上在原来旧版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对于符合现在工作实际的内容均予以保留,对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增加的新内容,相应的引入到细则中。 (二)关于工作用表单 新版细则对于旧版细则中的附表进行了大幅删节,对于工作流程中需要填写的部分表单,由于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调整,故不宜作为本细则的附表出现,我们将另外起草相关要求,对外发布。 (三)关于项目实施 在旧版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实施过程中相关信息变更和项目因故延期或中止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四)关于结果报批 对部级推广鉴定项目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报送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总站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完成时限和上报流程等。 (五)关于证书和标志管理 在旧版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变化报告的处理,进一步明确了证书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 (六)关于监督与管理 增加了对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审查、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等工作的规定。增加了对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任务、暂停、调整等方面的要求,增加了对投诉等方面的要求。 (七)关于收费 增加了对证书变更收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