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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2-09
【实施时间】 201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加强支付清算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应用,鼓励和规范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进一步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支付体系监管机制。全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着力打造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支付工程,满足城市多样化、农村便利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3.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力度。继续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增强化解系统性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妥善做好有关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继续深入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坚决遏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八)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加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把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金融业发展水平的主要动力,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南宁发展。集中力量抓好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各类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以优秀金融企业家为代表的金融领军人才,使南宁成为吸引各类金融人才的高地。

  

  (九)加快金融信息化建设进程

  

  以信息化促进金融业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着力加强信息化对改善金融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改善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着力提高金融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完善金融业网络结构,提高网络安全级别;推动各金融机构在数据集中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灾备中心建设。

  

  四、政策保障

  

  (一)落实兑现扶持激励政策

  

  1.用好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南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由南宁市财政局(金融办)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切实用好用活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推动南宁金融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使金融业成为南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2.给予驻邕新设立或入驻五象新区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奖励和扶持。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驻邕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50-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入驻五象新区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给予资金支持和用地保障、高管人员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3.给予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根据《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0〕127号),每年安排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4.给予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扶持。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245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采取风险补偿金、资本金投入等扶持方式,专门用于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担保能力,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5.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奖励与表彰。对南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并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贡献情况,授予“南宁市十佳小额贷款公司”称号,给予1-5万元奖励,并通报表彰。

  

  6.给予拟上市企业资金扶持和财税优惠政策。对在南宁市金融办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和程序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融资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可采取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满满后股票套现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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