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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监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2-21
【实施时间】 201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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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对疑难案件会商,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有效沟通后,做出最终结论,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三节 结销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全部损失标的核赔通过后自动或人工结案。结案后的重开赔案权限应通过理赔信息系统上收至总公司。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规定赔案注销、零结案和拒赔条件,严格注销案件、零结案和拒赔管理。

  

  注销恢复案件处理权限应通过理赔信息系统上收至总公司。

  

第十四节 赔款支付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付。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领取保险赔款,定期清理已决未支付赔案。不得通过预付赔款方式支付已达成协议的赔款。

  

  鼓励公司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理赔信息系统中设定赔款收款人姓名、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赔款支付时应遵守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在赔款成功支付后,公司应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告知客户。

  

  鼓励公司在客户投保时,积极引导客户约定赔款支付方式、明确赔款支付对象、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第八十一条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公司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保险赔款。保险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各地区、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现金支付的最高限额。

  

  第八十二条  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对1000元以上的保险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各地区、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限定采取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

  

  鼓励公司采取无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赔款。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

  

  (一)严格“直赔”修理厂管理

  

  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直赔厂”),必须严格管理监督。

  

  1.不得将代报案、代查勘权限授予直赔厂。

  

  2.直赔厂在代客户索赔时,应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以及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司应通过银行采用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将保险赔款划入以承修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

  

  4.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公司不应与其签订或续签“直赔”协议。

  

  (二)严格管控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领保险赔款

  

  对于直赔厂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领取保险赔款的,必须提供被保险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书原件以及代领赔款人身份证明原件。

  

  赔款支付方式按照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公司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公司请求赔偿,公司应受理。

  

第十五节 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代位追偿案件管理,制订制度规范以及追偿案件的业务、财务处理方式及流程。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制订损余物资管理办法。损余物资折归被保险人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确保公平合理。

  

  公司回收损余物资的,应在理赔信息系统中准确录入损余物资管理信息和处置情况,统计损余物资处置金额。处理款项应及时冲减赔款。

  

  对于盗抢险追回车辆、推定全损车辆的损余处理,应上收到省级或以上机构统一处理。

  

第四章 理赔服务


  

第一节 服务标准


  第八十七条  理赔服务应贯彻于理赔全过程,包括风险管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制订理赔服务规范,确保流程控制中各环节理赔手续简便、服务时效明确、服务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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