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2-09
【实施时间】 201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年统计、价格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核定);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规定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八)承包经营收入;

  

  (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六)救灾救济款;

  

  (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以户为单位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人应当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组织2名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数不得少于7人。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随机抽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干部参加民主评议会;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及月人均救助金额等;

  

  (四)呈报。对公示期届满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复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