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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一)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国家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本市实施的审批事项,做好承接和分层级实施工作。(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二)深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结合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深入清理,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二、进一步撤销变相设置事项 (三)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管理措施。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办理的管理手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国家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按照“新区的事在新区办”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已向滨海新区下放110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及职能事权事项,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五)继续向各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听取区县意见,适应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向各区县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意见,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在组织依法论证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批付诸实施。(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向街道乡镇下放权限试点工作。在统一组织区县向街道乡镇下放权限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分别选择一个镇、一个乡、一个街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开。(责任部门:市政府研究室、市审批办、市法制办,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退出行业可自律的领域 (七)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置行政审批或利用“红头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限制性规定。对现行的上述行政审批和限制性规定要研究退出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五、进一步强化并行联合审批 (八)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一窗统一接件、同步效能登记、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全程帮办领办服务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审批从立项到取得开工证,累计审批工作日在31天以内,全程办理自然时间在140天以内。(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区县有关部门) (九)强化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坚持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同时办结发证的运行机制,使新设立企业全程办理时间在5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区县有关部门) (十)强化行业管理联合审批。归并类似审批事项,深化一门受理、并行审批、联合踏勘、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展行业管理联合审批范围。(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