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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进一步整合部门内部审批职能 (十一)扎实做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工作。在机构改革中未成立行政审批机构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成立行政审批处(室),将分散在各处室的审批职能整合或委托到行政审批处(室)实施。行政审批处(室)要整建制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集中现场审批。(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十二)全面推进区县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整合区县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把工作做实,切实建立与“一站式”审批服务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加强三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十三)继续巩固提高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水平。提升“四个平台”运行水平,行政审批平台着重强化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继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要素配置平台着重完善“5+1”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运行;社会服务平台着重扩展服务功能和内涵,建立滨海新区“8890”分中心,增强“8890”日均办理群众求助事项的规模能力;效能监察平台着重深化电子监察,强化全程监督。(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 (十四)切实提升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105号),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进一步扩展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载体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审批办) (十五)全面完成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区县要在2012年内全面完成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明确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及涉农补贴等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办理。并逐步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审批办) 八、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十六)强化“一站式”集中审批与综合服务功能。在巩固和强化集中审批的同时,要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直接面向企业群众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实行统一办理,进一步增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性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快行政审批服务与行政效能监察数据中心建设,推进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加强网上审批,研发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与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使行政审批服务与效能监察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三级行政服务中心全覆盖,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电子平台。(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推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在三级行政服务中心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按照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审批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度,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不断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十九)建立审批程序及审批人员公开制度。继续简化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环节,固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全面落实现场审批委托授权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岗位职责,将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向社会公开。首先在滨海新区、河西区、武清区、静海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开。(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 (二十)建立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强审批案卷管理,保障审批手续依法合规。各级审批部门每年要对审批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全市每年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进行一次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建立审批效率内部通报制度。市和区县两级审批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对本级审批部门的审批办事效率,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重点分析单项审批的办理时间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自然时间,在本级政府部门范围内进行内部情况通报,鼓励先进,查找不足,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