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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意义。我区现有106.9万残疾人,涉及约40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明显改善。但是,我区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加快“两个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资源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立足基层、力求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两个体系”框架基本建成,残疾人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相协调,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劳动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住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到2020年,“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全面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生活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要应保尽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应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的力度和规模,扩大救助范围。“十二五”期间每年康复救助2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三)对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建立住房保障和救助制度。要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十二五”期间每年残疾人危房改造不少于1万户。对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适当补贴或减免租金;对符合富民安居、定居兴牧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各地要优先安排。 (四)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不断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办学水平,保证特殊教育学校良好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对贫困残疾学生资助力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适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及随班就读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助学金、医疗费及交通费补助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学前、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自治区助学金及适当的学费资助。建立“爱心天使”助学金,资助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