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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2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3万头以上,或奶牛存栏2000头以上的。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5000亩以上,或高位池养殖面积20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60万立方米水体以上,或深水网箱10组以上的。 (4)花卉苗木企业:育苗基地600亩以上或温室150亩以上的。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10艘或年产量2000吨以上的。 (6)综合生产类企业以基地规模正常年份生产能力达到4000万元产值以上的。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4.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计5分,资产总值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固定资产不足2000万元计0分;满分10分。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及生产设施,或交易场地及农产品运输、储藏设施,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20分,不足1亿元计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3000万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满分15分。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计30分,不足15亿元计0分;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每增加3亿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2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亿元以上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1.5亿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5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满分15分。 (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对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生物育种、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检测等企业,不做规模及生产能力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认定与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其中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有国家、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或有中组部“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五)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20分,不足1亿元计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3000万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5分,满分15分。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分,满分5分,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 企业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现象;企业没有拖欠银行借款的记录;全部符合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第十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评分,满分5分,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第十一条 企业带动农民能力评分,满分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招聘农(渔)工200名以上或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的计5分,不足2000户计0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计5分,户均收入不足1000元计0分。 第十二条 企业竞争力评分,满分20分,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一)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企业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以上要求的计10分。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增计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