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
【颁布时间】 2012-02-22
【实施时间】 201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三年。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近2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被地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有环保违法行为,经人居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七)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八)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报市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