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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三年。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近2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被地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有环保违法行为,经人居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七)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八)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报市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