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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
【颁布时间】 2012-02-22
【实施时间】 201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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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其中一项计3分。

  

  2.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3.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4.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计5分,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个计2分。

  

  5.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4分。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资质认证企业,或者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计5分。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资质认证企业,被认定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获得省、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以上任一项计3分。

  

  7.企业自选自育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实质审查(初审)的,每个计5分;获得新品种权的每个计8分。

  

  8.配套建有3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的计3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计8分。

  

  9.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施的计6分。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申请,并通过考核认定,经市政府确认后成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资料上报。

  

  第十五条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认定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年度考核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纳税情况和无违规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审核和认定


  第十六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委托相关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市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于每年的6月末组织对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汇总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出具审定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监测评审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方为合格。具体办法是:

  

  (一)每年5月15日前,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十五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请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三)监测评审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农业信息网、深圳信用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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