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2-21
【实施时间】 201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4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4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34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第34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34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总结表彰两年来在我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新战略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弘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积极性,为实现哈尔滨科学发展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哈尔滨市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和农民;党的隶属关系在哈的中直、省属单位及干部、职工。

  

  县(市)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市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在参评之列。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数量、比例及原则

  

  本届劳模大会拟评出模范单位100个左右、模范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

  

  本届劳动模范人选结构中,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4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高于劳模总数的15%、科教文卫体等人员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8%、其他占12%左右。妇女、青年、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占一定比例。

  

  评选的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两年来在全面推进哈尔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坚持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围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在完成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工人先锋号”创建等活动,在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创造新的操作法,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的;

  4.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等领域和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财贸、社会公益等服务行业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改善民生,促进职工自主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推动和谐哈尔滨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超越自我,敢于担当,积极参与和投身大项目建设,为推动哈尔滨新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开展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活动中,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