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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2-21
【实施时间】 201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4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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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标准,坚持原则。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真正把那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者推选上来。要严格掌握结构要求,确保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的比例。对近两年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现象,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包烧费,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及时交纳工会经费,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违犯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被环保部门一票否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以及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有违反党纪、政纪、法纪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评选对象参加推荐评选。

  

  (三)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和原则,要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必须进行公示。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与评选。

  

  (四)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评选活动作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哈尔滨新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品德,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哈尔滨科学发展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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