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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2-20
【实施时间】 201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优化发展环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4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以服务劳动者,服务用人单位为宗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为依托,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整合、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责任”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数据全面、信息共享、运行规范的网络化监管信息系统,不断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到2012年底实现对用人单位的网格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在全市形成职责清晰、反应灵敏、信息准确、监管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平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乡镇(街道)网格开辟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建立健全“两网化”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网格化监管实施内容和工作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就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将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区域分布自上而下划分为若干网格,同时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建立“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责任”的监管体系。

  

  (一)职责分工

  

  1.完善两级执法体制。对网格区域内发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由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办法进行调查处理(罚)。

  

  2.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按照分级管理、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监管网络。

  

  (1)市级劳动监察机构职责: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格化、网络化监管,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对市本级管辖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以集中执法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督查考核和统筹协调。

  

  (2)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网络化监管工作,指导镇(街道)监察机构和协管员开展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按照管辖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和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登录。

  

  (3)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以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依托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和扩大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将监察执法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明确受理范围,受理职工群众举报投诉,方便职工维权。在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兼职监察员、协管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信息进行采集,登记造册,输入用人单位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为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和咨询;对用人单位用工未办理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告知催办,逾期不办的向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受理举报投诉,对一般劳资纠纷案件进行协调,对难以处理和因欠发工资引起的集体突发性群体事件及时报告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监察、专项监察、年度书面材料审查等工作。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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