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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募捐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 广州市募捐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2月2日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募捐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募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 对在募捐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募捐方案。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募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募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因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 第八条 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