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示范工程项目资金安排。1、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区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60%;2、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非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50%;3、山西省因实施大同盆地盐碱地治理项目,陕西省因实施陕北小流域治理沟道造地工程项目,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30%;4、天津、海南、西藏、新疆、青海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示范工程项目;5、北京、大连、青岛等3市须至少各安排1个万亩示范工程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安排。2011年安排了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湖北省、云南省,应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2年该项目续建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同时,允许《千亿斤规划》涉及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实际,再申报2012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2个(项目建设期为2012-2013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2年500万元)。

  

  (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浙江、福建、重庆、西藏、青海6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北京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50%的比例安排。山西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20%的比例安排。

  

  (四)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如丘陵山区等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2012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单个项目的建设任务量不低于1万亩。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

  

  (五)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继续执行2012年现行标准,即: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8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示范工程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11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各省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六)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