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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2]28号)中明确安排给有关省的专项资金(不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资金),要与正常安排的增量资金合并编报项目计划,在项目计划中对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须做单独文字说明。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须随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从2012年开始,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吉林等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华侨农场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尽力给予支持。 (三)各省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省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附件: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一、为准确反映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须在“凯晟通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的基层数据库中,新设置“省直科技推广”或“地(市)直科技推广”栏目。同时,在国农办计3“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安排基本情况表(汇总表)”中,新设置“省直科技推广”或“地(市)直科技推广”栏目。 二、省直和地(市)直科技推广的项目名称代码均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计划编制单位代码,其中:省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两位为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第3-6位为“0000”,地(市)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四位为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第5-6位为“91”;后3位代码同一般土地治理项目的编制方法,即第7位为“1”,代表土地治理项目,第8位为“1”,代表立项年度,第9位为流水号。 三、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足额落实,其中:省级集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负责落实;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分别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