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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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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农民筹资投劳。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各省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多投劳。

  

  (八)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九)科技推广费。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农发机构应将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核。

  

  (十)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有关试点工作

  

  各省可在2012年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1]187号)规定。试点情况应在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各省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2012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按照1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2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2013年),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附电子版)须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送到国家农发办。

  

  (二)计划编报。各省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12年中央财政增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但要在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内容。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报表参数与存量资金计划报表参数相同,无需下载参数,可直接登陆各省级系统地址,并按照软件操作方法和流程即可正常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010-62192057、62192036、62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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