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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开门立法”,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保证合理诉求充分表达、合法利益充分体现。要完善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在立法项目确立、立法调研论证、立法草案公示等环节,畅通公众意见沟通渠道。要结合落实政府规章有效期制度,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作为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主要依据。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基本成熟的立法项目,要集中力量尽快出台;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职能交叉、管理重叠的立法项目,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做好协调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职权,避免实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要严格落实“三统一”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中标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依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实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强化各级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职责,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一)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编码管理,向社会公布目录,未取得编码的不得实施。因法律法规调整引起行政审批事项变化的,要及时调整编码目录。继续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强化网上电子审批和监管。 (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向多领域拓展、向基层延伸,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综合执法试点。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部门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三)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认真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四)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健全行政决定告知制度,行政决定作出前,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杜绝违法取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