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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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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把完善行政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纠正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论指出的问题,要在6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将有关改正情况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

  (七)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执法资格,由政府法制机构录入本级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调整等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执法证件。实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八)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制度,实现各类行政执法网上运行、网上接受监督,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发送处理意见书,督促其认真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做好善后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

  六、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按照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推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在做好集中受理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向集中审理和议决、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等阶段推进,并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和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均衡发展。

  (二)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争议,采取简易程序,高效、便捷、妥善化解;对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要善于运用听证等公开审理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

  (三)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坚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相结合,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健全制度,提高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一)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应对能力,依法依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建立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

  (二)完善社会纠纷矛盾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调解指导机制,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三)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健全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研究建立信访信息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涉法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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