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颁布时间】 2012-03-14
【实施时间】 201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接上页]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八)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九)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