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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颁布时间】 2012-03-14
【实施时间】 201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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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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