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它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四)发生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五)特种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六)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七)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特种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特种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