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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3-14
【实施时间】 201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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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

  

  做好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区划。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开展主要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损失等情况。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完成市、县两级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工作,建成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要健全灾情评价机制,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在灾害结束一周内完成灾情评估,为救灾赈灾提供科学依据。

  

  明确措施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体系。规划或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体系建设。省级气象部门要加快推进包括气象灾害预警在内的,上下衔接、规范统一、高效运行的省、市、县三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广播电视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划和要求,加快完善传播灾害预警信息的功能,强化广播电视的传播渠道作用。省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我省国家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升级完善,提升我省公众通信网应急服务能力。

  

  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暴雨红色预警和高原暴雪、地震极重灾区强降水、局地8级以上大风等预警,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同时,抓紧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标准和工作机制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制作,并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严肃查处非法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传播主渠道作用。各级气象、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要协调建立反应灵敏、快捷高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制订紧急信息传播预案,及时、准确、无偿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需求,积极推进我省现有防灾减灾手机短信平台的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传播能力,提升重大预警信息全网无偿传播时效。

  

  加强基层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加强农村地区预警高音喇叭等预警信息接收传递终端建设,加快推进边远山区和牧区应急广播电台系统建设,充分发挥中国气象频道、四川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在我省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面的作用,形成运行高效规范、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六)充分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健全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预警信息发布后,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实时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及时研判预警灾害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立网络专线,加快省、地、县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加强避险准备。预警信息发布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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