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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3-12
【实施时间】 201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2〕2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团省委、省妇联制定的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12日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农委、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团省委、省妇联)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 〔2011〕54号)精神,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结合试点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通过实施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 (以下简称推进计划),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切实解决孩子上学就餐问题,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提高国民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务。

  

  1.提供营养膳食。结合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饮食习惯、营养现况及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通过提供蛋、奶、面包、肉制品、水果等课间餐形式,为学生提供营养补充。

  

  2.改善就餐条件。本着 “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学生食堂;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改造配备伙房及必要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逐步解决寄宿制学校食堂配套设施缺乏、就餐条件较差和非寄宿制学校离家远的学生午餐问题。

  

  3.开展营养教育和监测评估。积极实施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服务,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帮助他们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确保推进计划取得实效。

  

  二、原则与范围

  

  (一)原则。

  

  1.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实施推进计划,是一项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大。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确保推进计划顺利实施。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国家 “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的要求,首先集中解决好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问题。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饮食特点、风俗习惯等,创新工作机制,逐步推广、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

  

  3.安全卫生、确保质量。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实施推进计划,要坚持将 “安全、卫生”作为首要条件,严格把关、强化监管、分级负责,坚决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和学生健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范围。

  

  1.被列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分别为通榆县、镇赉县、大安市,涉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不含县城)公办学校及特教学校285所、学生5.14万名,从2011年秋季开始实施。

  

  2.按照国家要求确定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的省级试点地区。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延吉、龙井、和龙、图们、珲春、汪清、敦化、安图等8个县 (市)列为省级试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不含县城)公办学校及特教学校221所、学生4.28万名,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三、内容与保障措施

  

  (一)内容。

  

  1.创新供餐模式,合理确定供餐内容。

  

  试点县 (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不含县城)公办学校及特教学校,按照在校生每生每天3元、全年200天的标准实行补助。国家试点县 (市)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省级试点县 (市)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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