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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排水管理处、相关区建设和交通委(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规范本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本市有关法规,结合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先后征询了市建设和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获得同意。2012年2月29日经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规范本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本市有关法规,结合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积水点工程”)是指结合相关区年度道路改建、维修工程同步配套实施的(以道路结构层底面为分界面),能有效缓解区域暴雨积水,具有工期短、见效快等特征的以及社会反响强烈的排水设施改善工程。 凡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积水点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职能分工) 市水务局是“积水点工程”的主管部门,相关区建交委(水务局)是“积水点工程”所在区的主管部门。“积水点工程”采取“双法人”管理模式,市排水管理处是“积水点工程”项目的市级法人,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是“积水点工程”所在区的区级法人。 市水务局负责初步审核、平衡市排水管理处报送的“积水点工程”储备项目(项目库)和年度计划;审批单项200万元及以下“积水点工程”;向市交警和掘路管理部门通报年度积水点工程的实施计划;协调、推进“积水点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相关区建交委(水务局)负责预审所在区“积水点工程”储备项目(项目库);根据地区排水设施和历年暴雨道路积水情况,初步编制下一年度“积水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推进所在区“积水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道路工程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项目储备原则) “积水点工程”遵循“系统性、时效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进行项目储备。 第五条 (项目库储备)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排水专业规划,结合现有排水管网的达标、运行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积水点工程”下一个“五年计划”的项目储备,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库。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市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度实施计划) 市排水管理处在“积水点工程”的项目库基础上,结合相关区的道路改建、维修计划拟定下一年度“积水点工程”实施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后,上报下一年度市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市排水管理处可根据上级部门和防汛工作实际需要,对当年积水点工程的实施计划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并上报市水务局。 第八条 (项目审批) “积水点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阶段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二阶段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