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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竣工档案)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编制和报送“积水点工程”竣工档案三套,其中一套报送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另外二套报送市排水管理处。 “积水点工程”竣工档案经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和《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报送市排水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和养护移交) 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排水设施的养护移交接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销项和资产移交) 在“积水点工程”通过审计后,由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和销项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