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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单项2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建交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设计、监理招标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招标工作。 按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第十条 (项目报建和报监)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据项目的立项批复,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建设程序规定办理项目的报建、报监等相关手续。“积水点工程”原则上到相关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到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报监。 第十一条 (施工发包管理)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建安费>200万元或总投资>3000万元)和直接发包(建安费≤200万元且总投资≤3000万元)工作,并向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签订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市排水管理处对其招投标或直接发包过程进行监管,并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建设工程企业和执业人员进行查询和审核。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办理)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项目开工前的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及施工的交通、管线、掘路、沿线社区等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开工手续齐全。 鉴于“积水点工程”付款方式是国库直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可提供相关资金入帐凭证或市排水管理处填报的“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表”作为建设工程资金入帐凭证。 第十三条 (项目过程控制)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职责,做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与变更)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报市排水管理处,并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目标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对“积水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督促和检查,做好项目的合同管理以及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工作,并编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市政府73号令)的相关规定,市排水管理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对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经费按工程项目需要单列,实行专款专用;监理平行检测由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相关经费包含在施工监理合同中。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考核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对“积水点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管材生产企业等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管理,并建立相关的记录。 第六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监理) “积水点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理单位和审价由市水务局委派(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财务监理办法颁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监理单位负责投资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积水点工程”实施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工程款的申请与支付履行审核职责。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和进度款拨付)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将“积水点工程”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到市排水管理处登记,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结合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财务监理应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监理月报;市排水管理处依据年度预算和财务监理月报,负责月度用款申请的统筹安排和汇总,并按要求进行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决算) 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记账和编制工程项目报表。工程项目养护移交后,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决算资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编制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 “积水点工程”的审计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等单位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