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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9
【实施时间】 2012-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鲁政发〔2012〕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

  

  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伏休形势稳定、涉外生产有序为目标,夯实渔船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省渔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2012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2‰,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明显下降。到2015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1.5‰以内,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省、市、县、乡、村渔船管理“五级体系”,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通过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体性违规事件,科学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实现我省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三、提高渔船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严格控制捕捞渔船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渔船拆旧建新和渔船购置审批制度。从2012年起,实行捕捞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根据上年度全省卖出渔船数量确定本年度全省渔船买入的数量,严格渔船跨省转让审批制度,保障我省渔船数量的动态平衡。

  

  (二)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非捕捞渔船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建造审批制度,从2012年起,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控制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强制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

  

  (三)严格涉外渔船管理。建立渔业、公安边防、海关、海事、外事等部门协作机制,坚决遏制未经批准擅自出境和越界作业行为,确保涉外渔船全部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从事合法的渔业活动。从2012年起,所有涉外渔船必须安装标识牌、北斗卫星定位和射频识别设备。单船载员15人以上的远洋渔船应派驻船东代表,协助船长管理船员。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境外派出机构设立工会等组织,切实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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