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3-09
【实施时间】 2012-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整治海洋“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清理异地挂靠渔船,完善涉外渔船监管机制,规范渔船修造秩序,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夯实渔船管理基础。

  

  二、整顿内容

  

  (一)“三无”渔船整治。将我省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

  

  (二)渔船标识整治。对所有渔船按省统一规范制装船名号牌,装配电子身份证,对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渔船进行整治。

  

  (三)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对异地挂靠渔船,要求其过户到渔船所有人户籍地,落实渔船属地管理制度,明确船舶权属关系。

  

  (四)涉外渔船整治。组织开展专业远洋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赴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ais和卫星定位设备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加强远洋渔船出入境管理,提高渔船实时管控能力,有效防止渔船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生产。

  

  三、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2年3月15日-3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对渔民进行清理“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禁止异地办证、整顿涉外渔船管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渔民群众。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举报,确保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自查自纠(2012年4月1日-5月31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三)审验清查(2012年6月1日-8月15日)。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按照统一规范要求,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立即整改。

  

  (四)登记造册(2012年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远洋渔船登记表》(分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渔船登记表》,并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电子表格)和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对经审验达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

  

  (五)集中处理(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审验不合格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其他渔船按照本方案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六)总结验收(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市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市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四、措施与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