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09
【实施时间】 201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冀政〔201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成效突出,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较低,环境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很突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途径,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以发展的资源代价是否降低、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对经济转型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以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强化环保为民惠民利民的理念,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加大水、空气等污染治理力度,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异地死灰复燃,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优美宜居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积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中的倒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优先,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着力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监控,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协调,切实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坚持改革创新,项目引领,典型示范,努力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政策、市场和社会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98%、127%、127%、139%。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小于30%,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30%。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空气污染指数逐年降低。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达标率为100%。生态保护水平显著提高,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环境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着力推进规划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努力缓解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问题。切实严格项目环评,加强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距离保障,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建设标准;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不断强化环评管理,完善集批、管、验于一体的建设项目环评全程监管体系,依法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失职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三同时”环境监理试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