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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09
【实施时间】 201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三)努力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环境管理、考核与评估制度,推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部门、地区之间环保协商与合作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长期影响和制约环境监测监察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的防控能力。拓展资金渠道,将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范畴,并逐年提高。加大对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负责机构,加强应急执法,配备必要的监测、应急装备,提高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及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提高基层环境管理水平。

  (四)着力强化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考核。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健全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行政问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或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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