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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8、完成联合收割机检验任务数(见附表),记7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7分记分。(没有任务数的区县记7分) 19、完成拖拉机驾驶员审验(安全教育)任务数(见附表),记6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6分记分。 20、完成有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任务数(见附表),记3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3分记分。(没有任务数的区县记3分) 21、按标准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检验,保存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记录表(人工部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测线检验报告单》,符合要求的,记1分。 22、配备农机检测线的区县,参检的变型拖拉机和带挂车的拖拉机按要求上线检测,完成打印检验报告任务数(见附表)的,记2分。(没有检测线的区县记2分) 23、按要求对农业机械驾驶员进行审验。认真填写《天津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011年度审验表》,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符合要求的,记1分。 24、每月28日前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表》、《天津市拖拉机“三率”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监理处,分别记1分。 25、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及时向市局监理处通报拖拉机交强险投保及赔付相关信息, 6月30日、11月15日上交半年和全年交强险凭证(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保险理赔数据的,记2分(每项1分)。 (五)执法检查(设施农业安全监管)(8分) 26、制定详细周密的全年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计划安排,设立专职设施农业安全宣传员,并于4月1日前上报市局监理处的,记1分。 27、按要求完成日常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市局集中组织的两次专项治理活动,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参加执法人员、时间、路线、被检查车辆、驾驶员、单位、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表》于每季度末、《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上报市局监理处,记2分(每项1分)。 28、及时准确掌握本区县设施农业装备情况,按照《卷帘机安全生产技术检验记录单》和《微耕机安全生产技术检验记录单》建立设施农业装备档案,记1分。6月30日和11月15日前将动态的《卷帘机等设施农业装备数量使用情况统计表》、《设施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装备数量统计表》上报市局监理处,记1分。 29、做好本区县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每一个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单位)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做好检查记录(包括参加执法人员、时间、检查装备名称、数量、被查单位负责人确认意见),记1分。 30、将市局印制的《设施农业装备宣传手册》和监理总站《卷帘机安全操作挂图》免费发放到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单位),记1分。 31、设施农业示范园区要设立农机安全员,定期组织驾驶(操作)人员学习、讨论,宣传展板、标语、警示标志等悬挂张贴到位,要有学习记录和照片,记1分。 (六)“平安农机”创建(8分) 32、完善“平安农机”示范乡、村、户基本情况档案,记1分。 33、5月31日前完成本区县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自评工作,并将创建内容制作成多媒体演示稿的,记1分。 34、完善本区县农机合作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等基本情况档案的,记1分。 35、做好农机合作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每个合作社全年检查不少于2次,要求有详细的检查记录,记1分。 36、根据“平安农机”先进合作社标准,检查不合格且复查未改正的,每合作社扣1分。 37、本区县农机合作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参检及驾驶员参审率达到90%,分别记1分。 38、农机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上墙)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台账,记1分。 39、农机合作社设立农机安全员,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宣传展板、标语、警示标志等悬挂张贴到位,记1分。 (七)规范化管理(13分) 40、制定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方案,并于3月1日前上报市局监理处,记1分。 41、业务办理大厅规范整洁有序,记1分。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公开上墙,记1分。 4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领取业务用品时将所用的缴费票据与对应业务传递单、日志上交市局监理处,记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