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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监察厅、审计厅、省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情况。 (一)党建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由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由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下达后,省政府不再另行下达考评目标。 第三章 绩效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评价在部门自我评价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评估意见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评价。评估意见提供单位根据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被评价部门相关二级指标评估建议意见和等次。 (三)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召开全体会议,绩效委成员根据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参照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政府领导评价。由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五)社会公众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办组织市(州)抽样调查和部门互评,重点对省政府部门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效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职能职责 60分,行政效能 15分,服务质量 15分,自身建设 10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政府领导、绩效组织评价结论为“好”、“较好”、“差”三档,社会公众评价结论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档。 (一)政府领导评价。省长对所有部门进行评价,副省长对分管部门进行评价。省长评价和副省长评价权重各为10% 。 (二)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各成员对部门二级指标分别作出评价,评价权重为60% 。 (三)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的权重为20% ,抽样调查和部门互评各为10% 。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 (一)特殊情况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每项计1分。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二)特殊情况扣分。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 1分。批评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问责扣分由监察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规定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政府领导评价得分 +绩效组织评价得分 +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特殊情况加分 -特殊情况扣分。绩效管理等次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档,得分 90分及以上为先进单位,60-89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得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汇总,省政府绩效委根据部门得分情况,提出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等次。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分别反馈部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扬,按绩效管理等次进行奖励。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