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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省政府绩效委在省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监察厅厅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各1位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 1位副部长和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省政府绩效办具体负责政府绩效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川府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